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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故意伤害他人,2019年5月3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9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双峰县**镇**村**组的被告人宋某某家建房运材料的车子经过其家与被害人谭某某全家共建的马路时,遭到谭某某全家人的阻拦,两家人发生冲突,造成宋某某受伤。2019年5月30日,梓门派出所民警与梓门综治办干部及**村村支书应双方要求,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宋某某赔偿谭某某全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800元,宋某某和谭某某权可以自由出入双方共建的马路,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对方,但当天下午谭某某全又反悔了。

2019年5月31日8时许,谭某某全、王某某夫妇来到**镇**村**组**房**路,以该出入路部分马路属于其家的地为由,不允许宋某某家运材料的车子过路,并搬石头摆在路中间拦住。宋某某见状便从家中拿了一根空心铁管打了谭某某全的双腿几下,将谭某某全打倒在地,造成谭某某双脚受伤。经鉴定,谭某某全左胫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腓骨中下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5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向双峰县公安局梓门派出所报警称有人拦住马路不准通行,后宋某某又报警称其将人打伤了请民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将宋某某传唤到梓门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进行讯问。

案发后,被害人谭某某全被送往双峰县人民医院治疗,在谭某某全住院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为谭某某全缴纳了3万元医疗费用,并交了3万元在**村村委会作为谭某某全的后续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治安调解协议书、预交款收据、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全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良

助  理:曾潇翔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7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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