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3********,满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王某甲、田某某、迟某某、董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2016年1月29日下午迟某某与董某某因为在青县南环桥附近汽车发生剐蹭发生纠纷,双方遂约定在青县火葬场门口搓点(打架),迟某某(已起诉)、王某甲(已起诉)分别组织纠集田某某(已起诉)、李某甲(已起诉)、李某乙(已起诉)、李某丙(已起诉)、邓某某(已起诉)、宋某某、何某某(未满16周岁)、刘某某(未满16周岁),另一方董某某(已起诉)组织纠集李某丁(已起诉)、徐某某(已起诉)、郑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2016年1月29日晚20时许双方在青县104国道某处双方分别持砍刀、木棍发生械斗。董某某、李某丁受伤,经司法鉴定董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丁的伤情均为两个轻伤二级,董某某一方斯巴鲁汽车被砸坏(无法估损)。
二、谢某某被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谢某某有债务关系,王某甲多次向谢某某索要借款未果。2018年8月30日3时许谢某某在青县**会馆被王某甲等人找到,谢某某讲没有钱还王某甲,王某甲(已起诉)遂纠集王某乙(已起诉)、李某戊(因其他案件在押)、崔某某(已移送起诉)、宋某某强行将被害人谢某某带上汽车去谢某某家讨债,当车行至青县**会馆南侧某处因汽车轮胎爆胎,王某甲等人将谢某某带至车外,王某甲、李某戊、崔某某三人持洋镐把对谢某某进行殴打,王某乙、宋某某对谢某某进行拳打脚踢。经司法鉴定谢某某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锡茂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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