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潍坊**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号。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未送拘留所执行),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9时12分许,在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新元路臻和园小区门口,被告人宋某某与物业工作人员于某某因车辆出入问题发生争执,于某某准备向宋某某轿车贴纸时,宋某某将于某某推倒在地,致使于某某腰椎受伤。2019年11月26日,经鉴定,于某某L1、L2右侧横突骨折,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于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希盈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