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村**庄小渊家庭农场,户籍地界首市**路**号**户。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9时许,在界首市**村**庄西边池塘内,因被告人宋某甲不让被害人刘某某钓鱼,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致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报警。同年9月1日,经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渊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若达成调解协议,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庆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9页、补材14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