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2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宋某某的妻子罗某某(已判刑)在自己经营的小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甲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宋某某遂指使在其店内打牌的余某某(已判刑)等人教训对方。后余某某等人持刀追砍被害人马某甲等人,将被害人马某甲头部、双上肢及双下肢砍伤。
2011年1月18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甲双上肢及右下肢损伤均已构成轻伤,其头部、左下肢损伤均尚未构成轻伤。2019年7月15日,宁波市北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被害人马某甲左上肢、右上肢和左下肢三处均为轻伤二级,其头部和左下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罗某某等人已赔偿被害人马某甲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妍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