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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82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叶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叶县**镇**村**超市工作时与同村村民司某某因之前同在该超市工作时产生的矛盾而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宋某某将司某某的右手大拇指咬伤。后经鉴定,司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郑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6.勘查笔录及勘查照片;

7.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凡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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