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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下午6点左右,被告人宋某某在巧某某**镇**村法土**社看见宋某乙家在翻修老房子,宋某某认为宋某乙家翻修的房子有一部分是他家的,双方因为老房子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宋某某把分家协议拿出来,经宋某5看后确认宋某乙没有占着宋某某的部分。宋某某的媳妇陈某某又以宋某乙挖屋基后,水会浸泡到他家房屋为由与宋某乙发生争吵抓扯,宋某乙与陈某某抓扯倒在地上,宋某某上去一边拉陈富芝,一边用脚踢宋某乙,宋某某的父亲宋某甲看见后前去拉架,拉架过程中被宋某某咬伤手指。后经巧家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宋某甲、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巧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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