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9********,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2时许,在中牟县北环**东侧,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妻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刘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后,与被告人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二人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已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