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因在网上看到被害人边某某虐猫视频而气愤,遂伙同郝某某(另案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街**A座门前,将被害人边某某从出租车上拽下,被告人宋某某用铁棒、拳脚对被害人边某某的后背、头部及身上进行殴打,郝某某用脚踢被害人头部、身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边某某左手食指近节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黑色铁棒子一根);2.书证:被告人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晓旭

                                  检察官助理李品谦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