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区**镇**湾**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因陈某甲欠其工资未支付,滋生报复陈某甲的想法。2020年9月3日凌晨1时,被告人宋某某来到龙港市新美洲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生活区陈某甲的宿舍内,将房间内的图纸搬到陈某甲床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图纸,后离开现场,导致龙港市新美洲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生活区两栋工人宿舍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财物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5671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龙港市新美洲城中村改造项目部工地门口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警电话受案登记、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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