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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放火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一部刑诉〔2020〕19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繁昌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告人宋某某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20年7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15日,本院因发现被告人宋某某可能患有***而要求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某进行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镜湖区沿河小区11幢201室自己的房间内饮酒后睡觉。当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的母亲周某乙发现后没收其白酒、香烟,并责骂了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因找不到烟、酒,遂以死威逼周某乙向其妥协未获理睬后,声称要放火烧掉周某乙的房间,周某乙仍未理睬。当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遂用打火机将卫生纸点燃,并引燃周某乙屋内床下的易燃物,致使被害人周某乙的房间起火、冒烟,烧毁了床板、衣服、被子等房间内的物品。

被害人周某乙发现房间内失火后便冲进房间灭火取财,被告人宋某某担心火势,为保护母亲参与救火并向邻居呼救,请求帮忙报警,邻居闻讯后迅速帮忙报警和灭火,十余分钟后,火被众人合力扑灭。

被告人宋某某当场承认自己放火,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宋某某、谷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_此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朋朋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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