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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集体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花园**号楼1002,青岛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工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和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大车司机偷卖混凝土的情况下,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整车回收,共回收3整车,后用于工地,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019年5月21日,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回收李某某(另案处理)一车19方C20型号的混凝土;
2019年6月5日,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回收张某某(另案处理)一车15方C20型号的混凝土;
2019年7月17日,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回收别某某(另案处理)一车19方C45型号的混凝土;
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人民币2.395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芬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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