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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现住敦化市**街**花园。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至2月末、2019年7月初至8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的男朋友王某某(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在敦化市**街**家属楼**楼**单元**楼西侧,以国家正规彩票“吉林快三“开奖结果作为赌注,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期间,宋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给自己的钱款是其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的情况下,仍然接受王某某向其偿还的借款和给其日常花销的费用。2019年7月初至8月末期间,宋某某接受王某某偿还的借款和日常花销费用共计人民币1027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二)证人王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信息;

(五)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对被告人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嵬嵬

检察官助理:范云龙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敦化市**街**花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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