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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8年6月7日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53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姚某某政协姚**县政协委员,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大河口乡大河口村委会大河口街32号姚某某**乡**村委**街**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姚某某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3月23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在姚某某**乡姚某某**乡姚某某**乡开餐馆期间,收购大头蛙106只、西南兔4只、雉鸡18只供他人食用,2019年4月18日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西南兔、大头蛙、雉鸡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西南兔、大头蛙未被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雉鸡被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经鉴定,西南兔4只价值320元、大头蛙106只价值1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西南兔和大头蛙照片、扣押笔录、搜查笔录;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西南兔4只、大头蛙106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家裕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姚某某大河口乡大河口村委会大河口街32号姚某某**乡**村委**街**号,联系电话147693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5页、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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