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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挪用资金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张某某市**物流有限公司**职务,现住:张某某市桥东区**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张某某市桥东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系张某某市**物流有限公司**职务, 2019年11月6日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向其所在公司的微信工作群中发送其朋友银行卡号冒充运输司机银行卡号的方式上报公司工作微信群,致使公司会计在位于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公司中分9次将91820元运费和公司的公款2000元打入到被告人宋某某提供的其朋友账户和其账户内,后被告人宋某某的朋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7次将31330元运费转给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将上述运费及其他公款共计33330元均用于网络赌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宋某某60490元,后被告人宋某某将上述运费转给运输的司机。在此期间内,被告人宋某某还以公司的名义向司机收取1500元运费押金,被告人宋某某将该款项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宋某某在2019年11月6日至11月11日期间共挪用公司资金95320元,其中60490元已归还,34830元未归还。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微信截图、银行转账记录、运输合同复印件、微信交易记录、劳动合同、到案进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照丹

(院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张某某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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