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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挪用公款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921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神农架林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镇**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16年7月,神农架林区政府采购中心因无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一直以现金方式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被告人宋某某具体负责保证金收取、管理和退还工作。因大量现金不便管理,经领导同意,宋某某以其个人名义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账号26507099801********,以下称“保证金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政府采购保证金。宋某某将其收取的部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部分保证金以现金方式进行保管。

2013年12月13日,因宋某某儿子李某甲与陆某某等人合伙经营**广场KTV需投入资金,宋某某遂从保证金账户转账人民币10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至其丈夫李某乙个人银行账户,李某乙于当天将该10万元转入陆某某银行账户,陆某某将该款用于**广场KTV经营支出。2013年12月16日、12月18日,李某乙从其个人银行账户分三笔向保证金账户转账共计5万元。2016年7月11日,宋某某从其个人银行理财账户(账号26507099801********)向保证金账户转账5万元。

2014年至2016年,宋某某陆续将其以现金方式保管的保证金分多次存入其个人银行理财账户共计15万元。其中,2014年9月30日存入4万元,2015年1月9日存入2万元,2016年3月21日存入2万元,2016年4月26日存入7万元,以上资金全部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6年5月9日,宋某某从其个人银行理财账户向保证金账户转账15万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神农架林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交代了其挪用政府采购保证金合计人民币25万元用于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5日,宋某某主动退缴其挪用政府采购保证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70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录(聘)用干部审批表、调入(出)申请呈报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复印件(鄂编发[2009]50号)、中共神农架林区阳日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关于给予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神纪[2020]26号)、神农架林区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支记账账簿复印件、保证金收支与银行存取情况统计表、关于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陆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保管政府采购保证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合计25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园园

检察官助理 吴慧珊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3972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人民币7077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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