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7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鞍山**服饰有限公司经营者。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工业园区经营鞍山**服饰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刘某某、孟某某等21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6473元。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6月12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宋某某支付后,其仍不支付。其间,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多次通过电话均无法联系到宋某某。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丛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衣浩
助理检察员: 齐林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县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宋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721229332X,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鞍山岫俊服饰有限公司经营者。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龙潭镇鹿圈子村韩家庙组49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金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宋金华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工业园区经营鞍山岫俊服饰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刘金娟、孟庆丽等21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6473元。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6月12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宋金华支付后,其仍不支付。其间,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多次通过电话均无法联系到宋金华。
被告人宋金华于2019年9月26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姜淑美、赵光春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丛晶、石秀红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金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金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金华县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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