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宋某某,别名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住:乌兰浩特市**街**小区**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科某中旗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2月24日被吉林省白城乘警支队乘警在列车上抓获,移交河北省唐山市**火车站派出所羁押,于2019年2月28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民警押解回科某中旗羁押于科某中旗看守所,于2019年3月8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03月11日在值班律师孟某某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承包建设国网蒙东兴安科某中旗供电公司东太本供电所工程期间,将工程款用于购买建筑材料和个人生活消费,致使拖欠工人韩某某、齐某某等10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8,300.00元。2018年12月26日经科某中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后,被告人宋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韩某某、齐某某等10人工资,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在逃被告人移交证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书、劳动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借条、借支、借据、收据复印件、宋某某签字认可的拖欠工资单、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 

2. 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韩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宋某某供述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达38,300.00元,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在审查逮捕阶段支付了拖欠韩某某等10人的工资38,30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小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乌兰浩特市**街**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