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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遂平县**风景区****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8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某某工资1655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宋某某一直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2019年5月5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将宋某某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豫0182执1696号),在执行过程中,荥阳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传唤宋某某到庭,宋某某一直没有到庭。经荥阳市人民法院查询,宋某某频繁使用财付通、支付宝,涉嫌转移财产,证明其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2019年10月30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3.荥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无前科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缓刑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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