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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94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7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村** 号)。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于2018 年11 月15 日被丹徒区人民法院拘留15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3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0日,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被告人宋某某清理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欠其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200000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截止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从合肥**公司催收货款共计818000元,该货款被告人宋某某一直未给付**公司。2017年8月,**公司向丹徒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 年4 月28日,丹徒区法院(2017)苏111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某某返还货款81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负担费用15145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宋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丹徒区法院申请执行1024557元,该院于2018年7月24日向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告人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报告财产,该院于2018年11月15日对被告人宋某某拘留15日。2019年7月2日,该院再次对宋某某邮寄送达《财产报告令》,并于2019年8月2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宋某某送达《财产报告令》,通知其如实报告财产,被告人宋某某收到后仍拒绝报告财产、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与**公司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宋某某已给付**公司执行款2000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回证、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纪 飞 

                               检察官助理:张国立

                                  2020 年 8 月 3 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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