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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四川省江安县人,住长宁县**镇**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长宁县人民法院对唐某某诉余某某、被告人宋某某民间借货纠纷案立案作出(2019)川152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余某某偿还唐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1440元,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于同年7月1日通过微信向宋某某送达了判决书。宋某某在同年10月将其唯一住房出售,其明知本人作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售房款应依照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情况下,除将其中30余万元用于偿还银行抵押借款外,将剩余款项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案发后宋某某亲属代宋某某履行了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  军

检察官助理:谢  辽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二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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