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乙,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现住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村。因涉嫌拐卖人口罪,2020年7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2020年8月21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拐卖人口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7月22日和8月9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先后两次邀约张某某和郭某甲、郭某乙在沙包乡林家包包上共谋,盗王某甲家小男孩王某乙(四岁)到山东去卖,得到钱后共同分赃。1989年8月9日晚,宋某某即到张某某处与其住宿。次日上午,张某某将王某乙骗出在本乡小屯处将王某乙交给宋某某出卖,张某某即返家中。宋某某遂将王某乙带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其家中,然后寻机将王某乙出卖。同年8月20日王某乙被王某甲家找回。
1989年9月2日上午,萧某某(曾用名肖某甲)因妻子段某某被花溪区**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带到政府做计划生育手续,便将女儿肖某乙和儿子肖某丙(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交给一同在花溪区**村私人煤窑做工的工友被告人宋某某照顾。当日中午,被告人宋某某将肖某丙带走,后将肖某丙带到山东省费县**镇**村以1000价格卖给李某甲家抚养。李某甲收买肖某丙后将其更名为李某乙并抚养至今。经鉴定,萧某某、段某某为李某乙的生物学双亲,从遗传学的角度得到科学确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丁、程某某、李某甲、宋某丙、霍某某、熊某某,萧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DNA检验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人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姬 妍
检察官助理:毛婷婷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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