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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抢夺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34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桥东路1号门前路段,趁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电动车不注意之机,抢夺被害人戴在脖子上的足金项链22.8克(价值人民币11354.4元),得手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新房仔巷168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鞋子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图像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永权

2020年1010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缴获的现金人民币4100元、黑色361鞋子1双、vivoS1手机2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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