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阿泉”,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博白县**镇**队**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在网上赌博输了钱后,为了筹钱还债,就打算去金店里抢点金首饰卖了来还钱和继续赌博,之后于2020年6月23、24日连续在两个店抢夺了金首饰,将抢夺得到的金首饰转卖得到赃款后继续投入网上赌博。
1、2020年6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窜到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盘龙老街,在街上逛了几圈后,认为“霞光首饰”珠宝店比较容易抢,遂将摩托车停放在“霞光首饰”珠宝店门口,进入店里后,以购买金项链为由,让江某某把金项链拿出来选择,被告人宋某某将一条金项链拿在手上,然后趁江某某不备,拿着该条金项链冲出店外驾驶摩托车逃走。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的黄金项链价值为4068元。案发后,被抢夺的黄金项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失主江某某。
2、2020 年6月24日中午1点多钟,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阿九”(在逃)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窜到陆川县清湖镇清湖街,在街上逛了几圈后,确定抢金六福珠宝店,遂由“阿九”驾驶摩托车停在金六福珠宝店门口接应,由被告人宋某某进入店内以买首饰为由,让店员把金手链、金戒指拿出来挑选,然后趁店员不备,拿着一条金手链和一个金戒指冲出店门口,坐上“阿九”接应的摩托车逃走。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的黄金手链价值为7512元、被抢夺的黄金戒指价值为2051元,合计价值为9563元。案发后,被抢夺的黄金手链和黄金戒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失主谢某某。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共作案2起,涉案金额136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第二起抢夺案中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起组织作用并积极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玮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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