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镇**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麒麟区**街道**组**路**号老马手机店内假装购买手机,叫被害人马某某拿了一部白色苹果iphoneX,趁被害人不备时,将该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赃物被追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