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组**号,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3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的中****款处,采用胳膊勒脖的方式,欲劫取在此取款的刘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因刘某某挣扎,二人同时摔倒在地,随后赶到的保安人员将刘某某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陈玮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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