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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抢劫、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7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3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期间减刑1次,减刑1年,于2013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兴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22),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9日;时间从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EB****的摩托车,从兴义市富兴一街尾随驾驶一辆电动车的赵某某来到兴义市桔山办金水路金果三街,待赵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至昭通天麻火腿鸡一楼楼梯间时,宋某某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棒击打赵某某的头部,随后将赵某某的一个黑色单肩帆布包抢走,包内有一部OPPO牌R9S型手机,现金5元,本人身份证、银行卡、钥匙、化妆品等物品。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牌R9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经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导致枕骨骨折及头皮瘢痕长度累计为10.9cm,评定为轻伤二级。

2、2018年8月8日凌晨1时许,宋某某到兴义市**办**巷**号,翻窗进入三楼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放于卧室枕头旁的一部室内的一个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的现金1500元。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牌A59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证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司法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吴卓盈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5.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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