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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强迫交易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聊城市冠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8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9月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住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黄山**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8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8月2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为达到让保险公司勘查人员将事故车辆送至茌平长安4S店进行维修的目的,伙同王庆兵(另案处理)、韩海青(另案处理)向中国人保公司茌平支公司谎报车辆发生事故,理赔员李某某到达案发地点后,在离开现场时,被告人陈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并将李某某带至车内,后利用事先购买的针管,以注射杜冷丁相威胁,强迫李某某同意以后将事故车辆介绍到4S店内进行维修,李某某被迫答应。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庆兵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并造成他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孙德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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