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63********,汉族,小学毕业,个体户,现租住于焦作市山阳区**小区**门**侧**超市(户籍所在地为焦作市山阳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小区**门**侧**超市*楼房间内设置两台麻将自动麻将桌,组织人员以打“晃晃”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宋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一万元。
案发后,宋某某亲属已将犯罪所得一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张某某、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王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东平
代理检察员:曹明军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小区**门**侧**超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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