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9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他人开设在“聊呗”网络平台上的“宝达禁抢赌博群”进行红包赌博,并充当“拉手”,介绍“聊呗”昵称为“赢赢”、“中中中中”、“不忘初心”等参赌人员进群赌博,从中非法获利,涉案赌资至少人民币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聊天截图;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贵银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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