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曹某,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2********,汉族,住曹某**乡**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曹某**乡**行政村村民赵某某家老宅作为场地,提供牌九作为赌具,于2014年1月4日、5日、6日分别组织常某某、李某某、孔某某、季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每次下注二百元至六百元不等。赌博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安排徐某某等人在赌场外进行放哨,安排刘某某、孔某某看管“水箱”,用于抽头渔利,其中1月4日渔利8000余元,1月5日渔利7000余元。1月6日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扣押赌资20900元(包括渔利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抓获现场照片;3.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常某某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并为参赌者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9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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