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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汉族,1968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05221968*******,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号楼,系**研究院退休职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3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租了乌某某嘎鲁图镇贵族堂足疗店三楼房间,用于开设麻将馆(赌场)。从2019年5月份至案发期间,在租房内先后组织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地质勘验研究院、中国石油西北录井项目部等单位职工罗某、廖某某、徐某某、许某等多人玩麻将赌博60余次,并在赌博过程中向多位参赌人员借钱。宋某某从中获利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户籍信息;3.归案情况说明;4.扣押、发还清单;5.证据保全清单;6.搜查笔录及照片;7.扣押照片;8.证人证言;9.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收缴物品清单;12.一般缴款单;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视频资料;16.随案移送清单;1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祥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6. 涉案物品全部移交乌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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