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花园**幢**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辛某某、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在龙岩市新罗区**镇**村一废弃民宅内开设“豆子馆”赌场,采用赌豆子方式进行赌博,每日聚众数十人到赌场赌博。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四川省蓬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四川省蓬溪县公安局天福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和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邓某某、郭达中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和辨认同案犯笔录和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卓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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