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住保康县**镇**路*号*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某租用保康县**镇*市场“薇薇新娘”对面2楼赵某某屋,设置四台自动麻将机,先后召集陈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93人次利用自动麻将机以“卡五星、“晃晃”的方式,以5元、10元、15元、20元不等的赌码聚众赌博,先后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达19.199万元,并按每人两小时一局收取“茶费”20元,从中非法渔利6万余元。2020年9月3日13时许,宋某某再次召集邓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朱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项某某、崔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等人以“晃晃”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7人,扣押涉案赌资1.573万元、赌具自动麻将机4台,麻将8副,账本3本。案发后,已依法退缴违法所得7500元,其涉案赌资1.573万元已依法收缴,均已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机、麻将、账本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追缴物品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朱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项某某、崔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可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保康县**镇**市场,联系方式139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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