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04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 29日因吸食毒品被鲁山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石龙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8月份,在本市新华区李庄红太阳幼儿园西侧临街房内,娄某某(在逃)、陈某某(在逃)等人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以推豹子形式进行赌博活动。雇佣被告人宋某某在赌场进行工作,宋某某负责望风,并为参赌人员购买烟、水等物品。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夏威夷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指认现场照片、见证人情况说明等;
2.同案人的供述:同案人孙某某、贺某某、赵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郑某甲、郑某乙、柴某某、王某某、黄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宋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杰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