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岩腊乡XX村XX组。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8月中旬多次在位于西某某岩腊乡庆口村家中和岩腊乡野外开设赌场,以“跌十三”的方式召集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获利,参与赌博的人数有四十余人次。宋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赵某、胡某、赵某文、聂某裕的陈述;
3.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扣押笔录、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多次召集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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