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和住址为永春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2月,蔡某某(已判刑)向颜某某(已判刑)拿得“A8”六合彩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an999,后伙同被告人宋某某开设下级代理账号y888,发展接受下线刘某某投注,并由被告人宋某某负责结算。2018年2月25日至3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共接受刘某某投注595690元。
二、妨害作证罪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蔡某某到永春县**镇**路**号刘某某家中,通过说情、帮出罚款等方法,指使刘某某不要向公安机关交代其所使用的“A8”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y888系通过被告人宋某某获得,后刘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未如实供述该账号系被告人宋某某提供。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赌博网站报表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元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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