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2017年5月因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月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4日,宋某乙(已判决)牵头组织被告人宋某甲等人成立邵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期在邵**路道路工程项目中强揽工程,谋取非法利益。为达到目的,宋某乙多次组织宋某甲等人到邵**路道路工程施工现场阻工,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给施工方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其中:
一、2017年3月4日,施工方不慎将宋某丙水管挖断,宋某乙便组织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宋某丙和宋某庚等人到施工现场阻工,声称不解决好该问题,项目不能施工,导致施工方停工。经过双方谈判,工程方被迫赔偿宋某丙人民币10000元。收款后,宋某乙、宋某甲等到双某某**饭店聚餐。
二、2017年3月27日、3月28日和4月24日,在宋某乙的组织下,宋某甲等人多次以讨要征地拆迁的“设施费”“青苗费”为由,到施工现场阻工,导致施工方停工。
经鉴定,因宋某乙等人的阻工行为造成施工方停工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732.69元。2019年12月25日,宋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宋某丙、宋某癸、宋某乙、宋某戊、宋某丁、宋某己、宋某庚、宋某辛、宋某壬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唐某某、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宋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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