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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于某某驾驶车辆拉着儿子姚某某和弟媳董某某从沧州市回南大港。行驶至384省道滕庄子镇留老人村附近时,发现前方一辆车辆行驶较慢,就给前方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车辆晃大灯示意让道超车,宋某某对后方车辆晃大灯的行为非常生气,便将车辆停在路中间,下车跑到于某某驾驶室位置,拍打其车窗并对于某某辱骂并对于某某、董某某及姚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于某某、董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张某某、董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董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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