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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来到平度市**和街道办事处**公寓小区其前妻刘某某家中要求复婚被刘某某拒绝,宋某某拒不离开后刘某某报警,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对宋某某进行批评教育。2019年10月3日9时许,宋某某又来到刘某某家楼前纠缠刘某某要求复婚,并持刀将和刘某某在一起的男朋友张某某划伤,致张某某右上臂、左大腿外伤致皮肤裂创,疤痕累计长度小于15cm,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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