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321986********,汉族,本科学历,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赤城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刑)、栗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田某某(已判刑)、孙某某(已判刑)到张家口市时代金茂国滨国际俱乐部消费,结账时宋某某因金额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害人温某某上前询问情况,与宋某某、陈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宋某某等人对温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温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后宋某某对温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温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栗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孙某某、俞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及陈某某等人因结账问题与俱乐部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进而殴打温某某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军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