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9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某承接并负责珠海市西区中心城区基础建设项目工程**路A段工地(以下简称“**路A段工地”)的填土工程。2019年9月左右,上述工程发包方通知被告人宋某某停止施工,要求其离场,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此后,被告人宋某某多次阻扰工程施工。2019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得知对方大量人员进场,准备施工,遂驾驶粤C7****小汽车去往**路A段工地门口,在有明显的警界线情况下,直接驾车闯入,并撞倒被害人冷某甲。被告人宋某某短暂停车后,又启动车辆,不避让工地现场人员,快速驶出工地。接着,被告人宋某某再次驾驶车辆,不顾工地入口处人员安全,加速驶入工地,在靠近工地门口的环形道路上快速绕行两圈。其间,工地内多名工作人员纷纷避让,被害人冷某乙被撞倒在地。
经鉴定,被害人冷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冷某乙右大腿擦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C7****牌小汽车、行驶证、被告人宋某某手机一台等;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通话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冷某乙、冷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冉某某、沈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扣押、辨认、勘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无人机拍摄视频、现场监控视频、手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肆意开车追逐、恐吓他人,造成他人受伤,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柒张、U盘壹个。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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