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住寿阳县**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15日左右,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亮儿”(大名不详)等多人到寿阳县朝阳镇石板沟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索要欠款。为了让张某某尽快腾房或还钱,宋某某指使“亮儿”等人在张某某家中采用看电视、打扑克、吃瓜子、夜晚居住等方式滋扰张某某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该家中生活垃圾堆积。期间宋某某多次给“亮儿”等人送饭送水。“亮儿”等人在张某某家中滋扰居住了四五天后,直到2015年11月20日张某某的妻子付某某报警,民警将亮儿等人劝离。
2.2016年3月4日,在寿阳县朝阳镇石板沟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被告人宋某某及其妻子安某某因债务问题与张某某的妻子付某某发生口角,后宋某某将付某某打伤,付某某将安某某咬伤。经鉴定,付某某、安某某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2016年5月5日经寿阳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调解,宋某某赔偿付某某2000元,付某某对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3.2016年3月8日,在被害人付某某住院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未通知张某某、付某某的情况下,私自将寿阳县朝阳镇石板沟村张某某家的门锁撬开并入住。2016年12月宋某某将该房屋以21.5万元的价格卖于范某某。经鉴定,该房屋价格为21.3333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2.被害人付某某、张某某陈述;3.范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到案经过、收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指使他人滋扰被害人,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素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三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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