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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泰安市泰山区**街道**村**号,住泰安市泰山区**街道**村。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8日、2007年11月16日、2008年12月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2月27日、2014年11月18日、2015年1月2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被告人宋某某因系“全民农民合同制工人”,属计划内临时工,在清退临时工的范围内,经自荐被分流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下属泰山运输公司工作,不再具有“全民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2006年12月,宋某某要求恢复其“全民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2007年1月5日,泰安市泰山区人事局认定宋某某被分流后不属于机关在编人员,对宋某某上访要求不予支持。之后,宋某某开始越级非法上访。期间,2007年2月26日至2014年11月17日,宋某某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27次;2013年5月20日、2013年7月1日、2013年12月9日、2014年1月1日、2014年11月17日,宋某某在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法信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07年8月8日、2007年11月16日、2008年12月3日、2014年2月27日、2014年10月18日、2014年11月18日、2015年1月27日,宋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广场进行非法信访活动,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行政拘留。2008年12月、2014年3月,宋某某两次与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签订相关息访协议并接受该街道为其补缴养老、医疗等保险至退休及补助金8.032万元、13万元万元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进京越级上访,并与其他多名信访人员串联前往北京进行信访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周某某、金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员走访白某某全程录音录像视频、与宋某某、肖某谈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多次行政拘留,且在两次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越级进行信访活动,并与他人串联进行信访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卫东

检察员: 王 玮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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