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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1时许至21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其无力支付消费款的情况下,在天津市河东区乐汤汇温泉生活馆采取点选服务、购买食品等方式恶意消费共计人民币2460元。

案发后,经乐汤汇温泉生活馆工作人员报警,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消费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东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内含光盘1张)、宋某某笔录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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