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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号。因盗窃,于2006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08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疾病鉴定,于2019年1月15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25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5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公共厕所门前,为满足个人喜好,无故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兰博基尼牌ZHWGE64T型小型轿车(临时车牌号:鲁B****4)右侧反光镜掰断并据为己有,造成车辆损毁,维修费用人民币27000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被约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龙潭派出所办理犬证过期手续时被抓获,并从其身上及家中起获各种品牌的汽车车标、反光镜、车钥匙、车饰品等物品共计13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车辆维修结算单、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扣押的各种品牌汽车反光镜、车标等物品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等;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莉

代理检察员:王婷婷

代理检察员:董旭源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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