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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5〕17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6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地。2014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5年5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以刑满释放后派出所不给其落户口、自己以前案件没人管和没有生活来源、政府不给补助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15时21分许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地区中南海周边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情况、上访材料、情况说明、处罚建议、劝返接回通知单、训诫书、情况证明、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15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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