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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容留卖淫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89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号**。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的租房、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底楼房屋内多次容留女性罗某某、林某某向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的租房内,容留罗某某先后向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卖淫。

2.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底楼房屋内,容留林某某向何某某卖淫。

3.2020年6月23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底楼房屋内,容留林某某向牟某某卖淫。

4. 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底楼房屋内,容留林某某向何某某卖淫。

5. 2020年7月2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底楼房屋内,容留林某某向刘某某卖淫。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7月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线报警门铃二套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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