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现住邢台市襄都区**村**号。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20年5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宋某某在邢台市信都区**街**号经营足疗店。2020年5月23日22时许,中华大街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在邢台市信都区**街**号宋某某的足疗店内,查获李某某、边某某两名卖淫女和潘某某、肖某某两名嫖客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卖淫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卖淫现场抓获视频;5.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少林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22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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