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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老宋,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7月,被告人宋某某在管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208号“苗族药疗”按摩店时,容留唐某某、向某某、方某某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为上述卖淫人员望风报信,并从中收取提成,牟取非法利益。

2020年7月13日22时许,公安民警对该店进行检查室,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方某某(女)和曾某某,以及欲以15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向某某(女)和杨阳,并将被告人宋某某荣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为她人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森林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00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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